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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网址:韩XX诉阿克苏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28 07:26:52 来源:贝博足球直播 作者:贝博APP体育官网登录

  原告韩XX诉被告阿克苏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被告XX公司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结。

  原告韩XX诉称:XX公司承建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坐落温宿县芳达广场花园3号、4号、5号楼的建造工程,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张XX。2010年7月,因该工程的需求,张XX将上述高楼外墙保温工程交我施工完结。我与张XX于2010年7月21日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我按合同实行了职责,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11年6月23日,张XX向我出具欠56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好在2011年7月底付清,该工程被告已交付运用,我作为该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的实践施工人,被告XX公司是该工程承建方,张XX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理应向我付出工程款;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经我屡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XX公司、张XX一起付出工程款56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41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张XX是我公司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和实践承揽人和施工人,与我公司是挂靠联系;张XX与原告之间合同联系,我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在公司备过案;根据我公司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约好,工程款应直接付出给我公司,现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款付出给张XX,因而我公司不该承当给付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XX公司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XX公司担任温宿县芳达广场花园商住小区一期3、4、5号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价款为9268000元;张XX担任XX公司的项目经理担任该工程,一起又是该工程的实践承揽人和施工人。2010年7月21日,被告张XX与原告韩XX签定《芳达广场花园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由韩XX承揽芳达广场花园3、4、5号楼外墙保温施工,每平方包工包料价格按48元核算;减除一切门窗面积,以实践施工表面积核算为准,线条、窗户套、门套、门口雨棚贴苯板和抹砂浆处按实践打开面积算;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付出总工程款的40%,2010年12月31日前付出工程款的40%,剩下部分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两边在合同中还清晰了其他权力职责。2011年6月23日,张XX向韩X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芳达广场花园3-5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560000元,定于2011年7月底付清,其它欠条报废,以此条为准”。该560000元外墙保温工程款原告韩XX至今未收到。

  另查明,截止2011年12月31日,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付出该工程工程款8073660.68元(其间付出XX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被告张XX以借支的方法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7073660.68元)。

  2012年3月12日,原告韩XX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述,本院经审查,依法另行裁决允许原告韩XX撤回对被告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述。

  1、原告韩XX供给阿克苏地区建造工程中标通知书,以证明温宿县芳达广场花园商住小区3、4、5号住宅楼工程系被告XX公司中标承建,工程中标价为926.80万元的现实;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抛弃质证的权力;被告XX公司对该根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根据的线、原告韩XX供给与张XX签定的芳达广场花园住宅小区3、4、5号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张XX于2011年6月23日出具欠560000元的欠条一张、张XX工地技术人员魏兵出具工程量核算单三张、证人陈江出庭作证的证言,以证明该外墙保温工程系其所为,被告欠560000元工程款未予付出的现实;被告XX公司以为合同、工程核算单未经公司存案,合同内容、欠条、核算单的真实性无法承认,但认可张XX系挂靠公司施工;本院以为,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抛弃质证的权力;上述根据能彼此印证,能够证明张XX系XX公司上述工程的项目经理挂靠XX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尚欠韩XX560000元未付的现实,故本院对上述根据的效能予以承认。

  3、被告XX公司供给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建造施工合同、2011年12月29日付款阐明,以证明在合同弥补条款中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付出工程款方法有清晰约好以及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的现实;原告韩XX对上述根据的真实性予以承认;本院以为,上述根据证明工程系XX公司承建,张XX系该工程项目经理和实践施工人的身份,故本院对该部分现实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签定芳达广场花园住宅小区3、4、5号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从事该工程外墙保温作业,现尚欠原告外墙保温工程款560000元未付,有被告张XX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芳达广场花园住宅小区3、4、5号住宅楼工程由被告XX公司作为工程承揽方承建,被告张XX虽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但在施工过程中由张XX直接收取工程款,标明被告张XX又作为该工程的实践施工人担任施工,因而被告张XX作为该工程的实践施工人理应向原告韩XX付出拖欠的外墙保温工程款5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公司作为工程承揽方将工程交由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张XX个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造工程相关法令规则,故被告XX公司应对张XX拖欠原告韩XX外墙保温工程款承当连带给付职责;被告XX公司如以为与阿克苏芳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付出工程款方法有特别约好,不该由其承当职责,可另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则,缺席判定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XX付出外墙保温工程款5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112元(自2011年7月3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核算)。

  二、被告阿克苏地区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对上述金钱承当连带给付职责。

  如未按本判定确认的期限实行给付职责,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

  案子受理费95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41元,由被告张X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发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阅,并根据法令与审判揭露的准则予以揭露。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贰言的,可向发布法院书面请求更正或许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供给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阅,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不合法运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形成危害的,由不合法运用人承当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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